湖北著作权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严重侵权可追刑责
加入日期:2011年6月8日

 
   楚天金报讯   记者王璐 通讯员陆宜峰、雷碧报道:经营者违法销售盗版软件、音像制品等,将受严惩。昨悉,《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》日前由省政府常务会通过,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  为了保护著作权,办法明确规定,未经合法授权,生产经营者不得印刷、复制、制作图书、报纸、期刊、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、计算机软件等;图书、报纸、期刊、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、计算机软件等经营者,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复制品。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娱乐场所、网站等经营者,不得违法播放音像制品,不得违法使用电子出版物、计算机软件。使用他人作品,作品使用者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。

  一旦侵犯著作权,侵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一旦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,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,并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、没收涉案材料和设备、罚款等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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